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执4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孙家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0066661L。
法定代表人:王玉梅,任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21]第153号裁决书受理执行***与***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补缴2004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缴费办法和数额到相关机构核算办理)。本案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的强制征缴范畴,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应当由社保管理部门依法强制征缴。故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请求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文博
审判员 韩 菲
审判员 冉欣鹭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