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402行初116号
原告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查奇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晓明,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叶平,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陈刚,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一骥,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许小波,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匡鹤,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磊,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艳飞,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滨海县人,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代理人吴国忠,天宁区城东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群,天宁区城东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原告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原告与第三人已就工伤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元
人民陪审员  朱 凤
人民陪审员  李 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