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94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402行初94号
原告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原告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星干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元
人民陪审员  吴逸莉
人民陪审员  李昭仪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