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保2350号
申请人:杭州永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更楼街道轻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7308464。
法定代表人:方吉祥。
被申请人:诸暨市山下湖镇枫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枫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9437218X。
法定代表人:陈惠飞。
申请人杭州永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诸暨市山下湖镇枫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188351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诸暨市山下湖镇枫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835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62元,由申请人杭州永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潮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倪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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