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杰能压缩设备有限公司

3867浙江杰能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苏丰过滤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3867号
原告:浙江杰能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洞港(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徐道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浙江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苏丰过滤设备厂,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凤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厉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杰能压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公司)与被告盐城市苏丰过滤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杰能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杰能公司的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杰能压缩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杰能压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永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仇倩倩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