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1942号
原告:***睿世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村博瀚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房。
法定代表人:陈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特展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汉江国际第********房
法定代表人:盖春雷,董事长。
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iv>
负责人:杨杰。
原告***睿世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展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睿世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睿世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世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睿世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程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