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3财保311号
申请人: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80739630,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崔军文化广场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康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A3GWXW,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高泽镇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61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61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51元,由申请人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