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3民初3653号
申请人: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崔军文化广场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二路以北、园纵六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88919.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88919.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65元,由申请人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