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天源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恢50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
法定代表人:曹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市天源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东沛村何家巷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春。
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市天源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鲁0303民初74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恢50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审判员  李永梅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