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3652号之一
原告: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崔军文化广场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
被告:***马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经济开发区东京路29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媛媛,董事长。
原告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申请费3072元,均由原告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