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3652号
申请人: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崔军文化广场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经济开发区东京路29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媛媛,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马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104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104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72元,由申请人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