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天源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961-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南罗路19号。

被执行人镇江市天源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东沛村何家巷112号。

本院在执行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镇江市天源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鲁0303民初7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27411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少数存款,并已进行扣划,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措施,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303执9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审判员  李永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