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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9民初33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某、袁某。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