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9民初33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某、袁某。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