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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进速汽车运输户与北京市延庆市政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9699号
原告:北京安进速汽车运输户,经营场所北京市延庆区。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男,北京安进速汽车运输户队长。
被告:北京市延庆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安进速汽车运输户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市政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北京安进速汽车运输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安进速汽车运输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管红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南磊鑫
书记员王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