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自来水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工程处、辽宁思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19493号
原告:沈阳市自来水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工程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巷80号。
负责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思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92号2层201室。
原告沈阳市自来水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工程处与被告辽宁思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市自来水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工程处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自来水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工程处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