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6671号
原告: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北路176号山水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新孔路与陇海西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市泰达清算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 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马 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