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169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应向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被上诉人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双方对项目进行了结算,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鹰潭市是施工工程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秋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