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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135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系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某某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机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负责人:***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甲公司”)、广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乙公司”)、广州市南某某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南沙产业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56084元及利息(以356084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酌情从《运动地板合同》约定的单价中扣除相应的画线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甲公司未完成已完工运动木地板的画线工程的原因,在于某乙公司迟迟未提供画线方案和画线所需的工作环境。根据双方于2022年6月23日签订的《体育馆运动地板施工提前完成协议》约定:“6月30日晚上12点前,乙方完工练习场面板铺设(不包含画线、含工完场清)”,2022年6月30日某甲公司完成《提前完工协议》约定内容,即根据某乙公司的要求撤场,向其移交涉案场地并交由某乙公司保护。其后,某甲公司一直在等待某乙公司的画线工作安排。直至2022年7月20日,某乙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单方面通知某甲公司终止合同,又要求某甲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进场进行已完工运动木地板面板的画线工作。然而,在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进场画线时尚存在欠付的工程进度款。虽然合同规定某乙公司欠付进度款时,某甲公司可以停工,但某甲公司本着合作精神在2022年7月26日,去到场馆准备画线工作,发现某乙公司并未对场馆进行清理,无法提供1月27号可供画线的工作环境。故某甲公司7月27日发函要求某乙公司此次需确定好画线时间,并提前三天告知某甲公司。2022年7月28日,某甲公司接到某乙公司通知,通知可以安排进场画线,但某乙公司同时又以种种理由,有意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画线,某甲公司明确表示,若某乙公司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画线,则费用不应超过市场价格4500元,如果超出这个金额,须由某甲公司进行画线。而根据某乙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反诉证据,某乙公司和第三方于2022年7月28日即签订《体育馆练习场画线施工合同》,含三个篮球场(即某甲公司已完工运动木地板范围)和三个羽毛球场的画线工作费用共计22350元。也即,在某甲公司明确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某乙公司的画线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某乙公司已径自委托第三方进行画线。鉴于涉案工程已完工运动木地板迟迟未进行画线的原因在于某乙公司一直未提供画线方案和画线所需的工作环境,故某乙公司委托第三方画线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某甲公司承担,该画线费用亦不应当从某甲公司应获得的工程价款中扣除。与此同时,某甲公司想提醒法院注意两个事实:1.涉案合同是在履行过程中被某乙公司单方提前终止的。虽合同未约定在不具有法定解除权情况下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某甲公司本可以获得画线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现因某乙公司违约解除让某甲公司提前撤场,且后续不接受某甲公司继续进行画线,某乙公司本身需要赔偿某甲公司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据此,针对已完工面积,某甲公司应当获得完整的合同价款。2.根据《运动地板合同》第五条第三点约定,本案《提前完工协议》签订时即明确约定完工练习场面板铺设不包含画线,实际也是某乙公司交叉作业赶工严重,当时无法确定画线方案,也无法提供清空的符合画线工作的工作面,故做此约定。结合《运动地板合同》对于因某乙公司原因导致无法画线视为达成进度款付款条件的约定,涉案运动木地板非因某甲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完成画线,某甲公司有权主张完整的合同价款。退一万步讲,即使一审法院认为画线费用应当扣减,其扣减的费用也不合理。一审法院是参考某乙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画线费的情况,酌情从《运动地板合同》约定的单价中扣除相应的画线费的。其扣减幅度为7元/㎡,按照2401㎡的结算面积,合计扣减金额为16807元。根据某乙公司和第三方签订的《体育馆练习场画线施工合同》,含三个篮球场(即某甲公司已完工运动木地板范围)和三个羽毛球场的画线工作费用共计22350元,某甲公司无法得知一审法院扣减单价为7元/㎡的依据。而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对画线问题的沟通内容,因4500元为画线工作的市场价,某甲公司仅确认画线总费用不超过4500元。在某甲公司的报价阶段,该画线工作内容的价格则为免费。而2022年9月27日双方微信聊天中,某乙公司亦承认,画线价格因总包加急所以严重偏离市场价。综上,即使扣减,一审法院扣减的画线费用也极其不合理。(二)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不应获得提前完工奖励70000元,将其视为已付工程款从剩余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停工撤场前,尚未完成全部基本面铺设工作,不应获得提前完工奖励。某乙公司则在庭审中主张该70000元为材料款。 根据《提前完工协议》约定以及结合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某乙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在2022年6月23日向某甲公司支付约定的奖励款7万元,双方微信沟通记录也显示了双方就此开始执行并按时完成了该协议的所有工作,该份《提前完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述,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是认为某甲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停工撤场前,尚未完成《提前完工协议》的全部基本面铺设工作。一审法院这样认为,是错误的,根据《提前完工协议》,其一,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为练习馆(篮球馆)的基本面,而非全部基本面,即非《运动地板合同》对应的全部工程内容(含一个大馆即篮球馆以及三个小馆即乒乓球馆、健身馆、多功能馆,总工期为40天)。其二,协议约定的完工练习场基本面铺设工作不包括画线。某甲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撤场向某乙公司移交涉案场地时,某乙公司亦未主***甲公司未完成相应工作,未要求某甲公司退回已支付的7万元,并另赔偿7万元。反而,结合双方后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履行完毕《提前完工协议》之后,某乙公司亦就该协议邮寄、7万元的金额指向、并要求某甲公司开具该协议7万元发票问题与某甲公司进行沟通,显示了该份《提前完工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7万元就是《提前完工协议》中提前完工的奖励款项,事实充分。由此可见,某乙公司已确认某甲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完成《提前完工协议》约定内容,其于庭审中主张该7万元为材料款不成立。某乙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致使某甲公司按其要求专门定制的22万元材料滞留在仓库,该7万元无法弥补某甲公司的损失。在《提前完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且某甲公司已完成约定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该7万元即为某乙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以外的赶工奖励,一审法院将其视为已付工程款从剩余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在画线费用、提前完工奖励的扣减上存在错误,损害某甲公司的正当权益。某甲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改判,维护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某乙公司辩称:第一,某甲公司进场时间为6月18日,施工的完工时间按合同约定应为7月初,根据一审证据中,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某甲公司存在拖延工期的情况,提前施工完成协议是建立在工期延误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不可能就施工范围内的单个场馆或面积签订提前施工奖励的条款,也不符合常理。因此一审法院以某甲公司未完成全部基本面施工为由,驳回了某甲公司的请求,依法有据。第二,既然某甲公司已在一审中明确,在退场前并未完成划线施工的工作,在二审中又重复提出,该诉求属于浪费司法资源。根据合同约定,铺设地板的面积460元一平方,是包含划线工作的,因此一审法院进行酌情的扣减,符合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所请。 广州某甲公司述称:坚持一审庭审意见。 广州某乙公司述称:与一审答辩状一致,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沙产业管理局述称:与一审答辩状一致,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2295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7月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广州某甲公司、广州某乙公司、南沙产业管理局对某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某乙公司、广州某甲公司、广州某乙公司、南沙产业管理局承担。 某乙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赔偿赶工费损失50000元;2.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赔偿画线费损失22350元;3.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赔偿除湿机租赁费损失25999元;4.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返还货款70000元;5.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7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南沙产业管理局系涉案工程所在的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建筑)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发包人(业主)。广州某甲公司、广州某乙公司以及案外人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共同承包上述项目。其中,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主办方,负责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主办方的全部工作;广州某甲公司承担该项目的施工、施工管理工作;广州某乙公司为施工协办方,承担该项目的部分工程施工工作;广州某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勘察、勘察优化等工作。 广州某甲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属于其承建范围,并确认将涉案工程所属的体育馆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了案外人广州某乙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甲公司、广州某乙公司以及南沙产业管理局均未向某乙公司发包工程。某乙公司则拒绝透露其从何处承接了涉案工程。 某乙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后,将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双方签订《运动地板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即某乙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乙方(即某甲公司)施工。乙方采用本项目运动木地板品牌库内的加索尔运动木地板。运动木地板面积为33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60元;以上单价为包工、包料、包运费、包材料场内转运、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税金、包验收合格、满足国际篮联标准与图纸要求,并按图纸及项目验收要求出具相关检测报告(且按体育馆用木质地板国家验收规范标准)。运动木地板面积包括篮球馆、乒乓球馆、健身馆、多功能馆。项目总额1518000元。甲方的施工准备:做好防水防漏工作,禁止馆内任何用水,确保场馆屋面及其他设施没有漏水、水浸现象;乙方进场施工期间,禁止其他工程交叉作业;协助乙方办理进场。乙方的施工准备:合同签订后,进行现场摸底勘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定材料堆放区域,组织施工及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听从甲方现场代表的安排。工程期限: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第二天计起,45天内完工(施工期间,因交叉作业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予以顺延;因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必须双方现场书面形式确认工期才予以顺延)。工地具备施工条件时,甲乙双方在工地现场确认,第二天正式进场施工。无交叉作业情况下,地板施工期20天;划线时间另计;铺设防潮棉和龙骨调平11天时间,禁止交叉作业。工程保修: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乙方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对本工程实行(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全由乙方负责,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保修二年。施工中,施工后的保修期间,发生以下几种情况,责任和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但乙方需进行有偿保修,且只收取成本价格:漏水或水浸造成的对地板的破坏;交叉作业,对地板的损坏。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2年内,乙方每半年进行一次工程后期跟踪保养。结算方式和付款方法: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给乙方450000元作为预付款;篮球馆龙骨调平结束后,毛板完成80%、且篮球馆内面板安装完成60%后,甲方支付乙方600000元;全部运动木地板铺设完毕且完成画线后三天内支付220000元(因甲方原因无法在面板铺完前提供划线方案造成划线工序滞后的情况视为达到此项付款条件);项目完工后甲方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地板进行验收,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五天内,甲方支付乙方结算余款12%(结算面积×每平方米460元×97%-已收款);留3%的保修款,乙方保修二年后第一个月内,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结算面积×每平方米460元-已收款)。施工期间,甲方未按时付款,乙方可以停工至甲方付款到账后24小时内重新开工,工期顺延。施工完成后,甲方未按时付款,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若需甲方代付材料款项,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办理代付委托,且代付金额不得超过阶段付款比例。各阶段款项支付乙方需按照甲方财务制度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并提交请款等额专用发票后甲方予以支付。工程验收:对于已经完工还未验收的场馆,甲方如进行搭脚手架等其他作业前,需首先对地板进行验收,验收之后再进行此类工程作业,并按乙方的要求进行地板保护。甲方责任:乙方进场施工之日,负责场地内无障碍物。乙方责任:乙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监总局标准中规定的国家技术及项目图纸及物料表要求的各项参数;乙方有责任从专业的角度对本项目的做法及后期使用效果提出专业的意见与优化,并对后续负责;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材料和工程,乙方有义务进行维护、更换、退货或重作;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设计图纸要求做法、材料使用等不合理而提出修改图纸或方案而增加造价;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人为破坏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单体场馆区域面板安装完成后第三天自动视为交付甲方,交付后由于其他作业人员进场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破坏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责任,如果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乙方收取成本费用进行维修。 合同附件一为《运动木地板结构图》,明确地板结构包括:枫木实木面板(规格为22×60-75×1800mm);吸音无纺布一层;毛地板胶合板(规格为12×1220×2440mm);多层强化胶合板LVL龙骨(规格为28×78×2440mm);木垫块找平处理;橡胶减震底垫;防潮膜。合同附件二为《项目参数要求》,其中记载:运动木地板规格为129mm*2400mm*22mm;材质为多层复合实木地板,表面为枫木实木。施工选料前,施工方需提供三块样板由业主、设计师及监理公司确认。 2022年5月18日,案外人耐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授权书》,确认授权某甲公司为该公司正式授权销售“gasoll加索尔”产品商家,并有权在香港科技大学体育馆(广州)项目中提供所需的由该公司生产或制造的体育运动专用木地板产品。 某乙公司主***甲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进场施工,但根据某甲公司职员***与某乙公司职员***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曾在2022年6月13日告知***场馆地面都是水和黑油(附有照片),并在次日询问***“业主今天能签证吗?……我等您的通知,如果晚上才通知我的话,我这边就只能后天进场了”。某甲公司自述于2022年6月18日进场。 某甲公司施工过程中,***于2022年6月23日向***发送了一份关于支付提前完工奖励的《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运动地板施工提前完成协议》。***于当日将修改后的版本发回给***,并要求“盖好章发扫描件过来”。因***未持有公章,***同意由***先签名捺印办理请款手续。上述协议载明:“甲(某乙公司)乙(某甲公司)双方共同协商,为在6月30日完成涉案工程,确定以下合同内容:6月30日晚上12点前,乙方完工练习场面板铺设(不包含画线、含工完场清),甲方给予乙方另外奖励70000元。乙方如果不能完成,乙方退回甲方支付的70000元后,还需赔偿甲方70000元。甲方23日付款后,合同成立。前提条件:1.甲方23日付款后,合同即成立。2.甲方24号中午12点后,整场封闭不进任何其他工作人员,无交叉作业……8.因为上述基础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完工,由甲方负责。”某乙公司尚未在协议上盖章,但于2022年6月23日向某甲公司转账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奖励款70000元。某乙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该款项为材料款。 根据***与***的微信对话记录,***在2022年6月26日通知***涉案工程所在场馆存在多处漏水,同时还有其他施工障碍。***回复***“你把这个地方记录好,拍好照片,我跟你文字确认这一部分,如果到时候有什么问题,我不需要你承担责任好不好……我给你确定,不是你的问题,不要你承担责任的”。***认为,根据场馆“里面全是水,墙周围也全是水”等情况,需要“拆开,吹干,增加费用,延长工期”。***未就上述要求作出回应。 2022年6月26日当天,***、***另就木地板规格进行了沟通。***确认涉案工程所使用的木地板厚度“基本上就是在11”,并表示“我在几个市场上买,这个是现货的最好的一种”“三层和多层没区别,买的时候我们所注重的是没有空隙为主,没有考虑层数”。某乙公司据此主***甲公司所使用的木地板厚度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 2022年6月27日,***告知***场馆内的湿度过高,会导致木地板膨胀。***表示会找人解决。根据某乙公司提交的《除湿机租赁合同》《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结算单》,该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案外人租赁了工业除湿机,并最终支付租赁费25999元。 2022年6月29日,***告知***篮球场面板已经铺完60%,希望某乙公司安排支付相应的进度款。次日,***再次向***追问进度款支付情况。***均未予以回应。 2022年7月1日,***通知***某甲公司已撤出施工现场,并告知***现场需做好地面保护。虽然某甲公司自述已于2022年6月30日退场,但***此后仍有通过微信向***发送工作联系函,告知某乙公司做好涉案工程的除湿工作。二人的微信对话记录显示,***此后仍有持续关注涉案工程现场的情况,并就场馆除湿、地面保护等问题与***沟通。 2022年7月20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某乙公司陈述,某甲公司因自身资金不足无法及时安排材料进场导致工期滞后,某乙公司考虑到工期同意终止合同,体育馆内多功能运动室、乒乓球室等未完成区域不再由某甲公司继续施工。某乙公司另要求某甲公司在2022年7月27日前对已完成运动木地板面板安装的体育馆练习场区域的球场画线工作进行完善。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先补齐发票。 某甲公司在2022年7月21日向某乙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某乙公司先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进度款,某甲公司在收到款项后五天内进场进行画线施工。 2022年7月22日,***向***发送微信,表示“你抓紧跟他办好结算就可以了,不需要你做了……你的工人太难等了,工期太赶等不起”。***回复“好的……我马上和他办理结算,进度款一到,我立刻自己开车去把工人拉下来”。当日,***向***发送了一份由***以及案外人***、***签字确认的《结算收方面积确认单》。某甲公司亦将该确认单作为本案证据提交。《结算收方面积确认单》记载,***为某甲公司代表,***、***为某乙公司的代表,涉案工程经双方人员现场测量,最终施工结算面积为2401平方米。某乙公司对《结算收方面积确认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确认某甲公司已完成场馆中2401平方米基本面的施工。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确认上述完工部分未进行画线施工。 根据某乙公司提交的《香港科技大学体院馆运动木地板施工合同》《香港科技大学体院馆练习场画线施工合同》以及对应的付款凭证,某乙公司在与某甲公司办理结算后委托案外人完成了涉案工程中剩余区域的木地板铺设工程和场馆画线施工。某乙公司分别向案外人支付施工费50000元和画线费22350元。 涉案工程所在的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已于2022年9月开学,但某乙公司、广州某甲公司、南沙产业管理局均表示因涉案工程未办理验收,故一直未交付使用。 某甲公司为证明自己已配合验收,提交了其职员孔工与某乙公司职员***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微信对话显示,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孔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涉案工程所用木地板的功能性检验报告、甲醛检验报告、龙骨产品合格证、减震垫检验检测报告、含水率和漆膜附着力检验报告、防火检验报告、防滑性检验报告、枫木体育地板产品合格证以及地板生产、销售厂家的工商登记信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 根据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提交的收付款凭证,双方的款项往来情况为:某乙公司在2022年5月28日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56680元,另在2022年6月1日、6日、9日、14日、15日、17日代某甲公司垫付材料款共计747696元。某甲公司分别在2022年6月14日、15日、17日通过案外人账户向某乙公司返还材料款256000元。另核算上某乙公司在2022年6月23日向某甲公司支付的70000元,某乙公司合计支付818376元。 一审另查明,一审法院根据某甲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粤0115民初2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某乙公司名下价值348840.04元的财产。某甲公司为此交纳保全费2264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通过多层转包以及违法分包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其与某乙公司签订的《运动地板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虽然合同无效,但某甲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根据等价有偿原则,其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确认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为2401平方米,应按照该数量结算工程价款。因双方均确认某甲公司未完成上述面积的画线工程,一审法院参考某乙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画线费的情况,酌情从《运动地板合同》约定的单价中扣除相应的画线费,并参照扣减后的单价酌情确定某甲公司完工部分的总价款为1087653元(2401平方米×每平方米453元)。某甲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停工撤场时,尚未完成全部基本面铺设工程,其不应获得提前完工奖励。另因《运动地板合同》无效,涉案工程价款应据实结算。因此,某乙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支付的70000元款项应视为已付工程款。据此,在扣除上述70000元以及双方无争议的已付款748376元后,某乙公司还需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69277元(1087653元-748376元-70000元)。因《运动地板合同》无效,某乙公司基于合同约定提出的工程未完工、工程严重超期等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均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虽然某乙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未完成验收,但工程所在项目已移交使用,且没有证据显示某甲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某乙公司无权拒付剩余工程款。鉴于《运动地板合同》无效,且某乙公司未及时付款会给某甲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将某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纠正为利息损失,并酌情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虽然某乙公司不确认《结算收方面积确认单》的真实性,但根据***与***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可以确认双方在2022年7月22日办理了工程量结算,故利息宜自2022年7月23日开始计算。 某甲公司作为多层转包及违法分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项目发包人南沙产业管理局主张连带责任。某甲公司要求项目承包单位广州某甲公司、广州某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亦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某乙公司因聘请案外人施工产生的施工费50000元、画线费22350元,与某甲公司无关,其要求某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缺乏依据。某乙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有义务保证工程现场符合施工条件,其因租赁除湿机产生的租赁费应自行承担。某乙公司支付的70000元奖励款已从剩余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某甲公司无需再行返还。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70000元违约金,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927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69277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33元,由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承担1399元,由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134元;反诉受理费2438元,由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2264元,由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承担485元,由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779元。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某甲公司二审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1.某乙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拟证明2022年7月20日,某乙公司单方面通知终止合同,要求穂康公司就已施工的练习场(篮球馆)部分进行结算,多功能运动室、兵乓球室等区域不再由某甲公司进行施工,并通知某甲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进场完成已施工练习场区域的画线工作。2.某甲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的《工作联系函回复》,拟证明2022年7月21日,某甲公司以工程联系方式回复,就某乙公司提出的画线要求,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后,款项到账后可以进行画线。3.某甲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回复》,拟证明2022年7月26日,某甲公司勘察施工现场发现不具备画线条件,次日函告某乙公司,要求其将场地整改完成后再通知画线。4.某甲公司员工***与某乙公司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2022年7月28日,某乙公司员工再次通知某甲公司进场画线,并同时表示现场有施工单位可以画线,有意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画线。某甲公司基于此前的合作,友情提示某乙公司画线的合理费用为不超过4500元,并明确如果超过合理范围的,还是由某甲公司继续提供画线服务,但某乙公司未予理会,此后便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画线,产生画线费用22350元。5.某甲公司员工***与某乙公司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运动木地板包含练习场地面、乒乓球室地面、多功能运动室地面、健身室地面。结合涉案合同第一条有关项目内容的约定,篮球馆即为练习场,《提前完工协议》约定的完成练习场的面板铺设,即为完成篮球馆的面板铺设。根据证据1某乙公司的《工作联系单》,其已认可某甲公司已完成练习场(篮球馆)的运动木地板铺设工作。一审判决第15页所述“某甲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停工撤场时,尚未完成全部基本面铺设工程”的认定有误。6.某甲公司员工***与某乙公司负责人***、港科大大总包(广州一建)现场管理***、某乙公司财务吴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某甲公司已完成约定工作内容,应当获得七万元奖励。7.某乙公司一审时提供的“反诉证据清单”中37页7月2号的照片,拟证明从照片中,可以看出练习场面板已经完工,地面明亮,没有木地板施工。且面板四周已经覆盖保护物。8.某乙公司7月20日发给某甲公司的工作联系函,拟证明在联系函中,某乙公司用文字说明了“穂体公司已经完成了体育馆练习场面板”。9.木地板样块,拟证明可以清楚的看出练习场面板的部分。 某乙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证据的第一第二、第三无原件,是一个电子的打印件。证据四跟原始载体一致。证据五没有原始载体。证据六是穂康公司员工***与某乙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证据六的第一第二张图,有原始载体。证据六对应证据编码第7页无原始载体。第8页无原始载体。证据六第9页,这个图片是被删除了。第10页有原始载体。第11页的第二张图图片被删除。证据七无原始载体。证据八无原件。证据九的话它是一个样板。由于某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可能性,且某甲公司所提交的聊天记录中也存在删减。 广州某甲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意见:证据与我司无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请求法院查明。 广州某乙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意见:该组证据的提交时间已超出了期限,法院应当不予采纳。如果法院认为应当采纳,我司质证意见如下,由于该组证据均与我司无关,相关事实请由法庭确认。 南沙产业管理局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意见: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我司无关,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院依法审查。 某乙公司二审庭询中申请对面板的品牌进行鉴定,庭后又表示不再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某甲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某甲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酌情从单价中扣减7元/㎡的画线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运动地板施工提前完成协议》中约定“不含画线、含工完场清”,可见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新约定不需要某甲公司画线,而事实上某甲公司也没有完成画线工程的施工,一审法院扣减画线费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至于画线费的金额,某乙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画线费为22350元,某甲公司主张市场价格不超过4500元,但是某甲公司未能举证予以证实,某甲公司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酌定7元/㎡存在不当,故本院对某甲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某甲公司上诉认为《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运动地板施工提前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为练习馆(篮球馆)的基本面,而非全部基本面,即非《运动地板合同》对应的全部工程内容(含一个大馆即篮球馆以及三个小馆即乒乓球馆、健身馆、多功能馆)。对此本院认为,《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运动地板施工提前完成协议》明确约定“乙方完工练习场面板铺设”,并未特指上述练习场为篮球馆,根据上述约定内容的文意解释以及双方签署及履行《运动地板合同》的事实,上述协议中的“练习场”应理解为《运动地板合同》中所有的场地,而并非仅限于篮球馆,故本院对某甲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某甲公司并未按照《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体育馆运动地板施工提前完成协议》的约定完成所有练习场的施工,不能获得70000元的奖励款,一审法院将该70000元奖励款从剩余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某甲公司二审虽然提交部分证据,但是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上诉人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927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69277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上诉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6533元,由上诉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承担1399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134元;一审反诉受理费2438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一审财产保全申请费2264元,由上诉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承担485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7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上诉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