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绎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中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7404号 原告:武汉绎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经开未来城A幢1单元7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中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红门东坊大街18号之五101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武汉绎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绎佳筑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中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绎佳筑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绎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绎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绎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