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泰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830号 原告: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华盛广场B座9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368771537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泰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长江大道388号天山科技园b座30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981192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泰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