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民初8415号
原告: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十一支路建福园3号厂房D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由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二号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由美家具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计791.5元,由原告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潘 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