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3917号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第19层03、0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898656。
法定代表人:邱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松,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三元村二、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37YK687。
法定代表人:杨其林,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58元,减半收取计94.29元,由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咏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杜 园
书 记 员 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