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力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永亨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3918号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第19层03、0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898656。
法定代表人:邱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松,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磨家镇黄莲嘴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59026R。
法定代表人:张永喜,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云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霜
书 记 员 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