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4240号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第19层03、0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898656。
法定代表人:邱建明,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松,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区明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狮子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8348652J。
法定代表人:陈林,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明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莉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