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4725号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第19层03、0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898656。
法定代表人:邱建明,总经理。
被告: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1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W8ED90。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总经理。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于同年8月5日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于同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玉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