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力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8243号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第**03、0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898656。
法定代表人:邱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晖,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松,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东路**附**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1727218Y。
法定代表人:李启国,董事长。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5.14元,减半收取计1367.57元,由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易圣丰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