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14927号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邱建明,总经理。
被告:重庆利兰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举。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利兰斯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元霞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小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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