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力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华唯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0941号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第19层03、0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898656。
法定代表人:邱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松,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华唯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渝冠大道21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2351049D。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宏华唯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宏华唯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树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振宇
书 记 员 杨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