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民初5537号
原告:江苏农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人民西路2号商住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TCJY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双塔路市政集团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090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农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农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农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