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21执24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飞亚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曹宏生,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泉,该××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礼辉,该××财务总监。
被执行人海安县威仕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智耀,该××法务部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管佳,该××董事长。
关于江苏飞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海安县威仕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储 俊
执行员 孙国祥
执行员 刘兴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