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投资人:杨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住江西省鹰潭市。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上诉人甲公司、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原审第三人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109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李某某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公司、李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公司、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元,依法减半收取92元,由上诉人甲公司、李某某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