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02民初2754号
原告***,男,194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熊之扬,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扬州市规划局。
原告***诉被告北方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规划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系当事人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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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松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文娟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函
(2016)苏1002民初2754号
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北方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规划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你院。
二O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