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955号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58014807P,住所地镇江新区青龙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孙杰。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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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徐吉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