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7371号
原告:新黎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环城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7199380X。
法定代表人:郑振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保,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燕,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青龙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58014807P。
法定代表人:孙杰。
原告新黎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新黎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黎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