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瑞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街道浦里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青岛海瑞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30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海瑞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上诉人青岛海瑞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海瑞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海瑞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