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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中学、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潍知初字第52号 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 被告: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中学、被告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