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雷州市南兴镇塘头村民委员会、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8执复93号 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雷州市南兴镇塘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南兴镇塘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08827962XXXX。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书记、主任。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西湖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1948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雷州市南兴镇塘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塘头村委会)不服雷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雷州法院)作出的(2022)粤0882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雷州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州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塘头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塘头村委会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2)粤0882执344号-1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被执行人以雷州市南兴镇塘头经济联合社的名义在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兴支行(账号8002********存款)存款725525.902元的冻结。事实和理由:塘头村委会以雷州市南兴镇塘头经济联合社名义在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兴支行存款725525.902元并非为村委会自有资金,该款项为精准扶贫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村民的脱贫及办公运转等工作,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专款专项费用不能被查封、扣押、冻结。如果该笔款项被强制执行直接会导致村民失去最低生活保障,村委会无法开展脱贫工程,与国家所相应的政策相违背,并且该笔款不属于塘头村委会的自有资金,不能用于偿还村委会所欠的工程款。并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开户许可证;2、(2022)粤0882执344号-1执行裁定书;3、科目余额表-借贷分离。 雷州法院查明,于2021年5月20日该院就原告雷州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塘头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粤088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限塘头村委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雷州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1750.8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止的利息为426156.53元;其后产生的利息,以201750.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塘头村委会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雷州建筑工程公司向雷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粤0882执344号。在执行过程中,雷州法院依法对塘头村委会的财产进行查控,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粤0882执344号-1执行裁定,冻结塘头村委会以雷州市南兴镇塘头经济联合社的名义在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兴支行(账号:8002********)存款725525.9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雷州法院另查明,塘头村委会在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兴支行的账号为8002********是单位存款基本账户。 雷州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院冻结被执行人以雷州市××镇塘头经济联合社的名义在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兴支行(账号8002********)存款725525.902元是否合法。塘头村委会主张被冻结的725525.902元属于专项资金,并提交了科目余额表予以证明。根据本案查明的实事,塘头村委会在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兴支行8002××××6549账户是单位存款基本账户,塘头村委会提交的雷州市南兴镇人民政府所**的“科目余额表”虽列明了相关款项的用途,但没有提供具体、明确的银行账户款项来往明细及说明,因此,塘头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账户的资金属于专项资金且可豁免执行的财产。雷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基本账户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据此作出(2022)粤0882执异17号执行裁定,驳回塘头村委会的异议请求。 塘头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雷州法院(2022)粤0882执异17号执行裁定,支持其异议请求。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异议时一致。并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开户许可证,2、科目余额表、三栏明细账,3、对公账户跨机构出(入)账通知书(影印件)、财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审批表(项目名称雷州市南兴镇塘头村委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 本院经审查,对雷州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州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以雷州市南兴镇塘头经济联合社的名义在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兴支行(账号8002********)存款725525.902元是否合法的问题。塘头村委会主张涉案账户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属于专项资金,并在异议期间提交了科目余额表,申请复议时又提交了三栏明细账、多份对公账户跨机构出(入)账通知书以及财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审批表(项目名称雷州市南兴镇塘头村委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但仍然没有提供清晰、完整的银行账户收支明细流水。塘头村委会提交的材料虽***关款项用途以及部分款项进账情况,但未能全面反映涉案账户的款项状况,不足以证明涉案账户被冻结的725525.902元银行存款即属于可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专项资金。雷州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雷州法院(2022)粤0882执异1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雷州市南兴镇塘头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雷州市人民法院(2022)粤0882执异1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江** 审 判 员 欧 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施 宇 书 记 员 杨 飞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