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市建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5民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市建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上海路东方明珠花园5房。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居委会就业用地2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秋,董事长。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合浦县房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新路四巷(合浦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煜,经理。
上诉人北海市建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16)桂052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海市建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海市建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海市建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均佑
审 判 员 文庆强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雪玉
书 记 员 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