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971民初22332号
原告:江西恩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雄大道中部电商城22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HKX0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福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道滘景福一横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242508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恩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福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恩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恩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6.16元、保全费2470.77元,由原告江西恩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西恩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152.32元、保全费2470.77元,多缴的案件受理费3576.16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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