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案由合同纠纷案号(2021)湘1302执保374号
申请执行人:杨超玉、吴县阳
被执行人:黄文武、朱卫民、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21)湘1302民初5378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标的:150万元
执行情况:将被申请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xxxx00予以冻结,应冻结150万元,实际冻结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止。
本案保全完毕。
财产交付情况0元
执行费收取情况5000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承办人签名李骞
部门领导审核周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