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恒安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湖南恒安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案由合同纠纷案号(2021)湘1302执保445号
申请执行人:杨超玉、吴县阳
被执行人:黄文武、朱卫民、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21)湘1302民初53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执行标的:万元
执行情况:解除被申请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xxxxxx00帐户的冻结。
本案保全完毕。
财产交付情况0元
执行费收取情况0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承办人签名李骞
部门领导审核周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