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安工程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案由合同纠纷案号(2021)湘1302执保445号
申请执行人:杨超玉、吴县阳
被执行人:黄文武、朱卫民、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21)湘1302民初53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执行标的:万元
执行情况:解除被申请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xxxxxx00帐户的冻结。
本案保全完毕。
财产交付情况0元
执行费收取情况0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承办人签名李骞
部门领导审核周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