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81执582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宝哥儿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宝哥儿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33900.18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宝哥儿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33900.18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威武
书记员 龚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