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安工程有限公司

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菱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1302执1887号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菱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湘1302民初5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菱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菱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302执188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民初51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勤武 审判员  谭周祥 审判员  廖 晖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