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7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远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人民路东段北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山县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天泰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区常安镇北周卦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远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天泰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泰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天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远中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石家庄天泰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石家庄天泰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河南远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