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中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远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天泰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民终7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远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人民路东段北160号。
法定代表人:商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东,鲁山县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泰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区常安镇北周卦村。
法定代表人:聂振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晓梦,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远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泰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天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义务,而天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货构成违约。其公司在接到天泰公司的变压器后,发现该变压器不仅不能满足抗突发短路标准,且该批变压器还存在几十项的数据指标不能达到国家电网标准,其公司多次要求天泰公司退换货和赔偿损失未果,在一审法院同意变压器的质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属于程序错误。
天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远中公司给付其欠款及损失150万元;2、远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0日天泰公司与远中公司签订TITA(XS)201706074变压器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远中公司购买天泰公司变压器65台,7月6日双方重新签订了TITA(XS)201707102号变压器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TITA(XS)201706074号合同作废;远中公司购买天泰公司S13-M.RL-100/10/0.4变压器3台,单价12250.00元,S13-M.RL-200/10/0.4变压器6台,单价18100.00元,S13-M.RL-400/10/0.4变压器56台,单价31200.00元,合计价款1892500.00;本合同产品不抗突发短路(不包含突发短路试验的通过),质保期18个月,质保期内如出现变压器本身质量问题我公司负责免费调换;6月20日开始供货,7月4日前供货完毕;检验方法:不抗突发短路,其余满足国家电网标准;结算方式:现付30%定金后开始生产,货到现场后45天内付清剩余70%货款(现金或电汇不接受承兑)。合同还约定,如到期后需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需方每天按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违约金支付给供方,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宜。合同签订后,天泰公司依约向远中公司供应变压器,至2017年7月9日合同约定的65台变压器全部交付远中公司。远中公司2017年6月11日向天泰公司付款5787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庭审中远中公司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2018年1月16日远中公司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泰公司负责换货,并赔偿经济损失984400.00元,鲁山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7月6日签订的变压器销售合同(TITA(XS)201707102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天泰公司要求远中公司给付尚欠货款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天泰公司要求远中给付合同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合同虽有约定,但偏高,应自2017年8月2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较妥。虽然远中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但其又在鲁山县人民法院就该产品质量起诉了天泰公司,鲁山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故该院对远中公司该申请不予处理。遂判决:河南远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天泰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3138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之日止,按1313850.0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3300.00元,由河南远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付负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7年7月6日天泰公司与远中公司签订了《变压器销售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天泰公司将远中公司购买的变压器交付了远中公司,远中公司应当支付天泰公司所欠该变压器剩余货款,并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远中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出天泰公司销售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该主张应在本案审理中一并进行认定裁决,但远中公司又已变压器质量存在问题在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立案,故一审法院对远中公司该主张不予处理较妥。基此,远中公司对一审法院审理中程序存在问题的主张,不予审查。综上所述,远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河南远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 英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孙丽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