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中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智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远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5808号
原告:浙江智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191号(浙江金星电器开关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9723542XD。
法定代表人:郑小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辉、陈朝阳,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中心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55971736W。
法定代表人:商长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远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智通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智通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保全申请费642元,共计963元均由原告浙江智通线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琦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