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3065号
申请人: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699号河南工学院内万新电气工程训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32223668。
法定代表人:张秀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非,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远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中心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55971736W。
法定代表人:商长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诉远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远中电气有限公司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汇信用社开设的00×××12账户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36677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远中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77元(开户行: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汇信用社,账户:00×××1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