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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视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绿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6498号 原告:湖***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湖***司与被告北***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湖***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716元,由原告湖***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