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响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4民初25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小尖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251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1,099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民事判决已生效,且并未判令被申请人上海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付款义务,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1,099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