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名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名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1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名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九江名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2708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对管辖法院存有约定,故本案管辖法院应当依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照前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